【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評論
釋字第 454 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固得視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等地區之人民,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惟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不管怎樣都要考上才行】評論
#443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
【我一定要考上】評論
#443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