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評論
第129條(選舉之方法)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第130條(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第131條(競選公開原則)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第132條(選舉公正之維護)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翊唷】評論
看到黑影就開槍才選A...
【Messi】評論
(A)以普通、平等、直接及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 →錯,應該是無記名投票(B)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錯,選舉權20歲;被選舉權23歲(民意代表)(C)選舉產生之爭議由監察院解決之 →選舉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選舉"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D)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正確!!
【搖尾巴高手】評論
普通、公平、公正、公開、不記名。。20歲可以選23歲可以"被"選30歲可以選縣市(30長)35歲可以選監察委員(姦殺我,監35)40歲可以選總統(死總統,40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