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下列何者與本解釋所言及之憲法規定較不相干?
(A)憲法第 8 條之人身自由
(B)憲法第 22條導出之人格自由
(C)憲法第 10條之遷徙自由
(D)憲法第 23條之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4844
統計:A(143),B(1110),C(2886),D(407),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釋字第664號【解釋文】

潘信豪】評論

人人比 讚喔!!我這題每次都答錯........

林書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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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YeanHsin】評論

「生蛤蜊」人身 人格 比例

LTC】評論

釋字第664號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