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amineliu】評論
公司法 第177-1條
【nuova105】評論
第 177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枝頭鳳凰】評論
A選項(董事之代理)第二百零五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 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 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 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 席董事會。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