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枝頭鳳凰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選項(董事之代理)第二百零五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 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 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 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 席董事會。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
【用戶】jessamineli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177-1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 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 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第177-2條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看完整詳解
【用戶】枝頭鳳凰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A選項(董事之代理)第二百零五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 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 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 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 席董事會。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