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鑰】評論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一、解釋憲法案件。(憲法第78條)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憲法第78條)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條、第5條)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111正式老師】評論
司法院之懲戒法院
【yoyo (111消特已上】評論
現已無公懲會改為懲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