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下列那一事項,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規定,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所在?
(A)解釋憲法
(B)審理副總統彈劾案
(C)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D)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1396
統計:A(16),B(231),C(36),D(2911),E(0)

用户評論

【用戶】煩鑰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一、解釋憲法案件。(憲法第78條)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憲法第78條)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條、第5條)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用戶】111正式老師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之懲戒法院

【用戶】yoyo (111消特已上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現已無公懲會改為懲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