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young】評論
釋字第499號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國民大會依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訂定...
【LT】評論
我對b的理解釋,憲法在層級化保留裡面處於最高層次的地位,而且我國憲法是屬於剛性憲法。如果修憲可以用法律定之的話,以後大家都用法律去隨便修憲就可以啦,隨立委和行政機關愛這麼做就怎麼做
【Ryan Chi】評論
A錯在哪?
【花枝王】評論
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重點在這一句
【知識不營利幫弱勢考生關自動】評論
D錯在國大自肥案存在第五次修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