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young】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Kawabanga】評論
想到一個政治問題.... 如果政黨之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那某些政黨之目的是把"中華民國"換成"台灣",那代表中華民國將不存在,這樣是不是就代表政黨違憲??
【鬼斗哥】評論
成立政黨的條件非常容易,依據內政部統計台灣目前共有一百多個合法登記的政黨,只是符合〔人民團體法〕的符定就可以,如下: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第 2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4 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 職業團體。 二 社會團體。 三 政治團體。 第 5 條 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