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係國家賠償制度之一環,下列關於國家賠償之說明,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第 2 條針對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採過失責任
(B)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對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所採係無過失責任
(C)登記機關對登記損害賠償負一般過失責任
(D)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被害人只須舉證登記事項客觀存在錯誤、遺漏或虛偽即可,無須舉證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3298
統計:A(34),B(25),C(219),D(66),E(0)

用户評論

【用戶】Show A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68.70.;國家賠償法2.3.

【用戶】皓皓~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只要【登記事項客觀存在錯誤、遺漏或虛偽,且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登記機關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所以選項C應採無過失責任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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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法68.70.;國家賠償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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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只要【登記事項客觀存在錯誤、遺漏或虛偽,且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登記機關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所以選項C應採無過失責任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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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68.70.;國家賠償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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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只要【登記事項客觀存在錯誤、遺漏或虛偽,且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登記機關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所以選項C應採無過失責任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