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andl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本題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並未限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最佳解錯誤帶往勤務處所應告知提審權利,提審法及攔檢作業程序皆有明文規定考試院公布答案為B,並未修正,答案應為B
【用戶】pand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本題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並未限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最佳解錯誤帶往勤務處所應告知提審權利,提審法及攔檢作業程序皆有明文規定考試院公布答案為B,並未修正,答案應為B
【用戶】皓皓~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二)行政案類: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規定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屬提審法適用對象;執行時應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親友或律師,並同時交付「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通知書」。2、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之管束,亦應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執行「管束」時,除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外,並應同時交付「執行管束通知書」。3、被逮捕、拘禁之本人或其指定之親友如不通曉國語,書面告知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4、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若故意違反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應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