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條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五、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其職務上所處理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六、與律師之財產、業務或個人利益有關,可能影響其獨立專業判斷之事件。七、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八、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事件。九、其他與律師對其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