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 甲在民國 98 年 3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自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5 年12 月 31 日止按月給付甲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以後,於民國 100 年 3 月間不幸發生車禍而受重傷,生活上照護費用大增,每個月扶養費 2 萬元不敷使用。至民國 100 年 7 月,乙均依判決按月支付甲每個月 2 萬元,如甲於民國 100 年 8 月間擬請求乙增加給付,下列何者為正確?
(A)甲對乙之扶養費請求已經判決確定,具有既判力,甲均不得再向乙為任何之請求
(B)甲得重新提起扶養費給付訴訟,請求乙應自車禍發生後之 100 年 4 月起,除應給付每個月 2 萬元外,每個月應另外增加扶養費 3 萬元
(C)基於前訴訟之判決既判力,甲僅能另外與乙以調解方式調整金額
(D)甲僅能就尚未實現之原判決內容部分,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內容,將每個月給付 2 萬元增加為給付 5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2979
統計:A(4),B(7),C(8),D(18),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