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甲於市區強拉 A 上車,開往偏僻之山區,予以強制性交。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妨害 A 自由之行為,非強制性交行為所包括,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與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數罪併罰
(B)甲妨害 A 自由之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之著手,甲只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C)甲一行為觸犯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與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想像競合
(D)依法規競合吸收關係,甲僅論以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代號:1901頁次:12-6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69863
統計:A(54),B(29),C(26),D(37),E(0)

用户評論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7年度第3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為強姦婦女而剝奪該婦女之行動自由時,是否於強姦罪外另成立妨害自由罪,須就犯罪行為實施經過之全部情形加以觀察,如該妨害自由之行為已可認為強姦行為之著手開始,則應成立單一之強姦罪,否則應認係妨害自由罪及強姦罪之牽連犯。上列十二、十七號二則事例,均應認係強姦罪與妨害自由罪之牽連犯,十二號之例應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十七號之例,其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輪姦罪部分既已據撤回告訴,應僅論以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本則決議於民國95年8月22日經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7年度第3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為強姦婦女而剝奪該婦女之行動自由時,是否於強姦罪外另成立妨害自由罪,須就犯罪行為實施經過之全部情形加以觀察,如該妨害自由之行為已可認為強姦行為之著手開始,則應成立單一之強姦罪,否則應認係妨害自由罪及強姦罪之牽連犯。上列十二、十七號二則事例,均應認係強姦罪與妨害自由罪之牽連犯,十二號之例應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十七號之例,其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輪姦罪部分既已據撤回告訴,應僅論以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本則決議於民國95年8月22日經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用戶】破釜成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7年度第3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為強姦婦女而剝奪該婦女之行動自由時,是否於強姦罪外另成立妨害自由罪,須就犯罪行為實施經過之全部情形加以觀察,如該妨害自由之行為已可認為強姦行為之著手開始,則應成立單一之強姦罪,否則應認係妨害自由罪及強姦罪之牽連犯。上列十二、十七號二則事例,均應認係強姦罪與妨害自由罪之牽連犯,十二號之例應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十七號之例,其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輪姦罪部分既已據撤回告訴,應僅論以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本則決議於民國95年8月22日經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用戶】Sunny 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我覺得答案是B參甘添貴老師刑法各論,強制性交罪當然含有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之成分在內,且強制性交罪的著手時點為施用強暴脅迫之手段如此推斷,(B)甲妨害 A 自由之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之著手,甲只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應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