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ng Jhen Che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錯誤,§435I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錯誤,§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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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錯誤,§435I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錯誤,§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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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錯誤,§435I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錯誤,§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