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下列何選項之敘述為全部錯誤?①在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就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 ④在通常程序之第一審,起訴狀送達被告前,原告得任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不須得被告同意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②③
(D)①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92063
統計:A(5),B(8),C(31),D(8),E(0)

用户評論

【用戶】Ying Jhen Che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錯誤,§435I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錯誤,§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用戶】Ying Jhen Che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錯誤,§435I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錯誤,§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用戶】Ying Jhen Che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錯誤,§435I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錯誤,§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