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法官甲之配偶乙為律師,同住在法官甲之職務宿舍內。乙時常利用甲上班不在宿舍內之時間,在該宿舍內接見委任人。某甲發現上情,以如何處置為宜?
(A)若乙係利用其夫之身分、名望等牟取委任人之信賴,則應禁止乙在宿舍內接見委任人;若無此情形,即無禁止之必要
(B)若乙受任處理之案件非其夫甲審理者,甲既毋庸迴避之,自無理由禁止乙在甲之宿舍內接見委任人;惟法官甲仍以避免在場為宜
(C)若乙之委任人不知其處所為法官職務宿舍,則可接見之;倘乙事先已告知委任人其處所為法官職務宿舍,或委任人已自行知之者,則應禁止乙利用該處所接見委任人
(D)放任乙在法官職務宿舍接見委任人,易使委任人及通情達理之旁觀者看來誤以為乙及其委任人可以在案件之處理上享有特別之待遇,不論事實上有無此不當情形,均不容許乙繼續利用宿舍接見委任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9231
統計:A(5),B(7),C(8),D(90),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法官倫理規範第五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