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不包括:
(A)法官助理
(B)書記官
(C)司法事務官
(D)法院政風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5172
統計:A(16),B(0),C(0),D(38),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