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 甲夫乙妻育有一子丙 8 歲,乙妻腹中尚有胎兒一名。民國 98 年間某日甲夫車禍身亡,遺有房屋一棟並負有債務新臺幣 500 萬元整。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胎兒除非係死產,否則應具當事人能力
(B)關於甲所負債務部分,其債權人得列胎兒作為被告,請求連帶給付該款項
(C)丙未成年,應無當事人能力
(D)若胎兒為訴訟當事人,於其死產時,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6786
統計:A(87),B(4),C(5),D(4),E(0)

用户評論

Lev Corado】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原則以民法上權利能力(權利能力,乃指民法上做為法律上一切權利義務歸屬之主體資格,亦即能概括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之有無為判斷標準,例外於同條第三項的非法人團體,亦承認其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