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X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在擴充生產線以因應大量接單之經營決策下,亟需資金進行擴廠計畫,而 X 公司之經營者現正評估究竟係以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抑或向金融機構借貸之方式取得資金。試問:現行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籌措資金之相關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 X 公司在章程所訂股份總數範圍內得逕以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籌措資金
(B) X 公司不得逕以董事會決議公開發行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
(C) X 公司得逕以董事會決議私募股份籌措資金
(D) X 公司得逕以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7662
統計:A(11),B(14),C(26),D(12),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A→第266條(發行新股之決議)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278條(增資之條件)  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後之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Ying Jhen Che】評論

選項B 正確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不得逕以董事會決議公開發行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 經濟部93年11月1日經商字第09300189290號「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一定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    是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公開募集公司債。」選項C錯誤證交法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