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A→第266條(發行新股之決議)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278條(增資之條件) 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後之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Ying Jhen Che】評論
選項B 正確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不得逕以董事會決議公開發行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 經濟部93年11月1日經商字第09300189290號「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一定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 是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公開募集公司債。」選項C錯誤證交法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