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X 上市公司為提升員工對公司的向心力,決定透過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作為轉讓員工之用。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X 公司買回自己公司股份須經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B) X 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C) X 公司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得享有股東權利
(D) X 公司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 5 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4444
統計:A(6),B(16),C(4),D(3),E(0)

用户評論

Ying Jhen Che】評論

證交法第 28-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轉讓股份予員工。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