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保險業受主管機關接管處分之通知後,下列何者不是接管處分之法律效果?
(A)股東會之職權,即行停止
(B)董事之職權,即行停止
(C)經理人當然解任
(D)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移交有關業務及財務帳冊予接管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0551
統計:A(60),B(3),C(150),D(9),E(0)

用户評論

Ying Jhen Che】評論

保險法第 149-1 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