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C→第194條(股東制止請求權)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用戶】林詩珊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應選C第 218 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n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第 194 條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n,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用戶】Ying Jhen Che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股東(甲)部分§194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監察人(乙、丙)部分§218-2II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221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