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A 公司之章程並未載明得為保證,亦未有法令允許 A 公司可以為他人之保證人。甲、乙、丙、丁均為自然人,請問下列何一行為不違反公司法及實務有關保證之規定?
(A) A 公司承受甲之保證契約
(B)乙欲簽發票據予丙,惟先記載 A 公司為受款人,由 A 公司背書轉讓予丙,以達保證之目的
(C) A 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
(D) A 公司承擔丁之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8421
統計:A(1),B(47),C(13),D(6),E(0)

用户評論

painting】評論

(A)公司法16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B)77台上2286決票據之背書,為票據轉讓行為之一種,本票之背書人應照本票文義負票據 法規定之責任,與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情形有間,故公司在票據之背書,並非公司法第十 六條禁止之範圍。(C)74台上703決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 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用杜公司負責人以公司 名義為他人作保而生流弊,倘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就公司 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仍應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D)92台上914決公司法...

ckvhome】評論

(A) A 公司不得承受甲之保證契約(參公司法第16條)(B)乙欲簽發票據予丙,惟先記載 A 公司為受款人,由 A 公司背書轉讓予丙,以達保證之目的(參91台上30判決)(C) A 公司不得提供不動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參74台上703判例)(D) A 公司不得承擔丁之債務(參92台上914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