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inting】評論
(A)家事法第52條第1項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B)乙所主張之過去兩年間未甲代墊之家庭生活費返還,為家事法第3條第5項第5款之戊類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與離婚事件均係源自於甲乙間的婚姻關係,可認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依家事法第41條得合併於離婚事件審理。(C)離婚事件及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均屬家事訴訟事件,仍適用處分權主義不告不理原則及聲明之拘束性原則,故於甲乙未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前,法院不得直接認定婚姻無效。(D)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非訟事件,不適用處分權主義,法院得考量對未成年子女利益最佳保護為金額之判斷,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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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家事法第52條第1項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B)乙所主張之過去兩年間未甲代墊之家庭生活費返還,為家事法第3條第5項第5款之戊類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與離婚事件均係源自於甲乙間的婚姻關係,可認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依家事法第41條得合併於離婚事件審理。(C)離婚事件及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均屬家事訴訟事件,仍適用處分權主義不告不理原則及聲明之拘束性原則,故於甲乙未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前,法院不得直接認定婚姻無效。(D)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非訟事件,不適用處分權主義,法院得考量對未成年子女利益最佳保護為金額之判斷,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