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下列何者非相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之訴願程序?
(A)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
(B)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申訴審議程序
(C)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程序
(D)對學生懲處之學校內申訴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6701
統計:A(2),B(10),C(20),D(54),E(0)

用户評論

Damaris】評論

於訴願程序提起前必須先經過先行程序者,諸如稅法上面的「複查程序」、健保上的審議程序、專利法上的「再審議程序」,以及商標法上的「異議」或「評定程序」,可稱為訴願先行程序。而所謂取代訴願程序者,會計師懲戒之覆審程序、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之懲戒之復審程序、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之覆議程序、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之申訴程序。而對學生懲處的校內申訴程序,雖屬救濟管道,但依照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之意旨,並非訴願相當程序。而對學生懲處的校內申訴程序,雖屬救濟管道,但依照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之意旨,並非訴願相當程序。釋字382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