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3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丙子,丙尚未成年。乙列甲為被告,向家事法院請求裁判准兩造離婚,陳稱:甲認為乙行為不檢、在外交往複雜,且常到乙職場上散佈乙不貞之謠言,令乙不堪其擾,名譽受損,精神飽受虐待,故請求裁判離婚云云。對此,甲列乙為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其理由略為:乙無故離家,毫無音訊,數個月後返家即提出離婚要求,為惡意遺棄甲,為此提起反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甲親自到場陳明,乙之離婚請求為有理由,除有法定情形外,法院應判決准兩造離婚
(B)法院本於兩造辯論為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甲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中,乙得撤回其起訴,無須徵得甲之同意
(C)法院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甲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中,兩造爭執甲、乙結婚時甲已與他人結婚,乙得追加請求判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D)在本案審理程序上,甲不得追加請求反訴之離婚事實所生損害賠償
(E)就本訴進行證據調查所得資料,如未經當事人援用,受訴法院不得在反訴請求之本案審判加以斟酌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困難0.22973
統計:A(27),B(16),C(34),D(8),E(12)

用户評論

painting】評論

(A)離婚事件,為乙類家事訴訟事件,仍適用處分權主義。甲為認諾,法院經被告甲認諾為准兩造離婚判決。(B)家事法51條準用民訴262,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C)(D)家事法41條第2項,前項情形(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E)家事訴訟程序仍有證據共通原則適用,故本訴進行證據調查所得資料,受訴法院得於在反訴請求中審酌。

劉育如】評論

(E)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