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 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
(B)背信與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為結果要素
(C)背信與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僅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限
(D)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委任人交付財物,應成立背信罪與詐欺罪,兩罪數罪併罰
(E)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持有委任人之物侵占入己,應成立背信罪與侵占罪,兩罪數罪併罰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困難0.232323
統計:A(56),B(65),C(20),D(35),E(24)

用户評論

painting】評論

(B)詐欺罪,學理上認為財產損害為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C)刑法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D)(E)實務認為,背信罪為一概括之罪,若該行為成立其他財產法益犯罪則無背信罪成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