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 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乃處罰「有形偽造」,亦即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至於文書內容是否真實,並非所問
(B)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乃處罰「無形偽造」,亦即所登載之內容不實,且製作人與名義人不符
(C)畢業證書遺失,自行偽造一張畢業證書,只要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證書一模一樣,並不成立犯罪
(D)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成立本罪。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
(E)公務員不確定所登載於公文書之內容是否真實,也未加以求證就予以登載,成立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困難0.241758
統計:A(65),B(25),C(7),D(52),E(25)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文書處理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之注意事項
用户評論
【果果兒】評論
B 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須製作人名義人相符C 刑法212E 須為公務員"明知"不實 而非不確定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799 號判決 (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刑法規定之偽造文書,分為有形的偽造與無形的偽造兩種。有形的偽造指自己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虛偽文書,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所定者皆屬之。無形的偽造則指有製作權之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所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五條所定之登載不實文書罪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