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 100 萬元,乙有財產 200 萬元。101 年 1 月 1 日兩人改用法定財產制,此時甲有財產 15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有 22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甲、乙於 102 年 2 月 1 日協議離婚,甲此時財產有 20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乙則因理財不慎,積極財產仍維持 220 萬元(含結婚時財產),卻有債務 20 萬元。以上均非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乙得向甲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若干?
(A) 50 萬元
(B) 35 萬元
(C) 25 萬元
(D)乙對甲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6643
統計:A(11),B(16),C(51),D(26),E(0)
用户評論
【painting】評論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又依第1017條第3項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由此觀之,甲之婚後財產為:200萬(含婚前財產)-150萬=50萬乙之婚後財產:220萬-220萬-20萬=-20萬 (乙則無婚後財產可參予分配,故取零為乙之婚後財產)兩者差額為50萬,乙得項甲請求25萬剩餘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