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於甲之住所交付。乙於約定時日選定一台合於約定品牌型號之電冰箱,遣其店員丙開車送貨至甲宅,詎甲突因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丙等到 11 點見甲仍未返家,只好原途折返。不料丙於回程途中,被受僱於戊貨運行之超速駕車的司機丁所駕駛的貨櫃車撞上,致丙身受重傷、所運送之電冰箱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乙另行交付一台 A 牌約定型號之電冰箱
(B)乙不得請求甲交付約定之價金
(C)丙得向乙請求賠償其身體健康所受之損害
(D)甲就電冰箱全毀之損害,得請求丁戊連帶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20183
統計:A(26),B(0),C(24),D(48),E(0)

用户評論

h810925】評論

乙就電冰箱的損失,仍可向甲請求價金,因此並無受有損害,可是甲不能請求乙給付電冰箱且仍要向乙給付價金,受有雙重損害,因此甲應可依225II請求乙讓與對丁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D看起來是對的,為何錯阿??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回3FD選項敘述不完全,應該要把§225II加進來說明,才比較完整。另外,§225II「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言下之意,債務人沒有一定要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至於乙向甲請求支付價金,乙復又向丁及戊請求損害賠償,甲應可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償還(是電冰箱價額?還是損害賠償額?不太懂了!)

柳博硯】評論

回4F關於您最後一段,我是這樣想64台上2367: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買受人非但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首先,因為甲受領遲延(無歸責判斷),乙依民法237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車禍之發生並非,故乙為不可歸責給付不能(走225)甲之給付遲延(民法367受領義務),於車禍貨損當下也轉為給付不能,因身體不適就醫應為不可歸責,故也是不可歸責給付不能(走225+266)甲有沒有付錢題意不清,如果付了用266II依不當得利返還;如果沒付,則免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