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810925】評論
乙就電冰箱的損失,仍可向甲請求價金,因此並無受有損害,可是甲不能請求乙給付電冰箱且仍要向乙給付價金,受有雙重損害,因此甲應可依225II請求乙讓與對丁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D看起來是對的,為何錯阿??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回3FD選項敘述不完全,應該要把§225II加進來說明,才比較完整。另外,§225II「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言下之意,債務人沒有一定要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至於乙向甲請求支付價金,乙復又向丁及戊請求損害賠償,甲應可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償還(是電冰箱價額?還是損害賠償額?不太懂了!)
【柳博硯】評論
回4F關於您最後一段,我是這樣想64台上2367: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買受人非但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首先,因為甲受領遲延(無歸責判斷),乙依民法237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車禍之發生並非,故乙為不可歸責給付不能(走225)甲之給付遲延(民法367受領義務),於車禍貨損當下也轉為給付不能,因身體不適就醫應為不可歸責,故也是不可歸責給付不能(走225+266)甲有沒有付錢題意不清,如果付了用266II依不當得利返還;如果沒付,則免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