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
(A)扶養費之給付
(B)遺產酌給請求權
(C)監護人所請求之報酬
(D)遺囑執行人所請求之報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1193
統計:A(11),B(47),C(7),D(25),E(0)

用户評論

painting】評論

(A)民法1120條 :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B)民法1149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C)民法1104條: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D)現行民法並未針對遺囑執行人得否請求報酬為規範。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回復2F關於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可參考§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