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司法院大法官曾就下列何種事項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決定之前,必須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始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A)行政機關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B)公立大學對大學生作成退學處分
(C)部隊對於不符軍事紀律士兵所為之關禁閉處分
(D)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疑似感染狂犬病患者為隔離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1121
統計:A(90),B(8),C(1),D(3),E(0)

用户評論

Ilena】評論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