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父母離婚均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依民法規定由法院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此時扶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A)父母
(B)親屬會議
(C)法院
(D)監護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6154
統計:A(99),B(1),C(0),D(7),E(0)

用户評論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第1055條之2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一去不復返】評論

第1055條之2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