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小額事件經受訴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不得以合意適用之
(B)對小額事件為第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得合意不上訴於地方法院合議庭
(C)原告如以訴狀起訴,得不表明訴訟標的
(D)受訴法院於證據調查所需費用顯不相當時,得不調查證據而為公平之裁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7895
統計:A(12),B(8),C(53),D(6),E(0)

用户評論

painting】評論

(A)訴訟程序由簡轉繁,有訴訟經濟考量之公益問題,須由法院裁定為之(民訴427第5項、436-8第2項),不允許當事人合意轉換。(B)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允許成立不上訴合意(C)民訴436-23準用428第1項,小額程序起訴時並非無須表明訴訟標的,係允許以表明原因事實之方式表明訴訟標的。(D)民訴436-14

彭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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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nie850119】評論

民事訴訟法436-23準用428,為什麼不是表明原因事實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