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inting】評論
(A)訴訟程序由簡轉繁,有訴訟經濟考量之公益問題,須由法院裁定為之(民訴427第5項、436-8第2項),不允許當事人合意轉換。(B)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允許成立不上訴合意(C)民訴436-23準用428第1項,小額程序起訴時並非無須表明訴訟標的,係允許以表明原因事實之方式表明訴訟標的。(D)民訴436-14
【彭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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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nie850119】評論
民事訴訟法436-23準用428,為什麼不是表明原因事實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