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 關於上訴第三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言詞辯論,惟書記官於言詞辯論筆錄載明出席之法官為乙、丙、丁,而判決書則由甲、乙、丙三位法官簽名。當事人不得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B)第二審法官不知自己與被告有六親等內血親關係,仍本於該被告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該被告得以「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C)甲起訴請求乙賠償侵權行為所受損害,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不知乙為未成年人且尚未結婚,未命補正乙之法定代理人,惟以乙所為時效抗辯為有理由,駁回甲之請求,甲得以乙「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D)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不理被告以原告起訴違背管轄合意之抗辯,逕為實體判決,該被告得以法院違背相關規定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87234
統計:A(18),B(27),C(14),D(1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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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nny】評論
第 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第 32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第 449 條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第 452 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