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 於美國申請設立之 A 海事公司於澎湖附近我國領海範圍內進行考古打撈,A 公司受有美國政府之研究經費補助,該公司打撈所獲之歷史文物屬於誰所有?(A)美國 (B)中華民國(C) A 公司 (D)中華
【評論內容】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關法令加以處置。
【評論主題】18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2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海岸管制區之劃定機關?(A)國防部 (B)地方政府 (C)內政部 (D)海岸巡防機關
【評論內容】
【評論主題】8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下列何者正確?(A)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後,且無其他手段可制止時,經艦(艇)長之合理判斷,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B)為維護執法正當性,即便情況急迫,巡防機關人員應依規定
【評論內容】B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2 條之我國海域所指之範圍,下列何者正確?(A)包含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B)僅指領海及鄰接區(C)係指
【評論內容】
岸際至專屬經濟海域
(一)岸際執法區域:
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 500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與近海沙洲。
(二)領海:
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 12浬間之海域。
(三)鄰接區:
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4浬間之海域。
(四)專屬經濟海域:
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00浬間之海域。
【評論主題】1 依據國家安全法,本國人某乙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強行進入海岸管制區,下列何者正確?(A)未遂犯處罰 (B)處以 6 月以上有期徒刑(C)處以行政罰 (D)處以刑事罰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罰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行政罰有:1. 罰鍰 2. 沒入 3. 限制、禁止行為 5. 剝奪、消滅資格 6. 影響名譽 7. 警告依據刑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刑事罰有:主刑部分 1. 死刑 2. 無期徒刑 3. 有期徒刑 (至多 20 年) 4. 拘役 (至多 120 日) 5. 罰金;從刑部分 6. 褫奪公權 7. 沒收 8. 追徵、追繳或抵償行政罰只需行政機關依法裁處即可,不必經過法院;刑事罰的要件便是一定需經法院判決才能處罰,這是最重要的特性。
【評論主題】11 X公司與Y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持有Y公司百分之九十一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而X公司章程中規定「本公司如與Y公司合併,須事先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假使X公司現擬與Y公司進行吸
【評論內容】
(A)第 316-2 條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B)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nnnn
(C)第 316-2 條第五項 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64 下列何者非目前國際法所承認的合法領土取得方法?(A)兼併(annexation) (B)先占(occupation)(C)時效取得(prescription) (D)割讓(cession)
【評論內容】補習班答案: 國際法仍舊承認國家有戰爭權時,國家可以戰爭作為推行政策之工具,其可以征服另一個國家,宣告將期兼併。惟 1928 年《巴黎非戰公約》禁止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之工具;1947 年聯合國大會決議,確認了紐倫堡戰犯審判所遵循的原則,其中有破壞和平罪;1975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之「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中,特別規定使用威脅或武力取得之領土不得承認為合法;1974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53 條規定:「條約係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因此,兼併不再是國家合法取得領土的方法。
【評論主題】24 於美國申請設立之 A 海事公司於澎湖附近我國領海範圍內進行考古打撈,A 公司受有美國政府之研究經費補助,該公司打撈所獲之歷史文物屬於誰所有?(A)美國 (B)中華民國(C) A 公司 (D)中華
【評論內容】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關法令加以處置。
【評論主題】18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2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海岸管制區之劃定機關?(A)國防部 (B)地方政府 (C)內政部 (D)海岸巡防機關
【評論內容】海岸巡防法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海域: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 三、海岸:指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 四、海岸管制區:指由國防部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地區。
【評論主題】2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2 條之我國海域所指之範圍,下列何者正確?(A)包含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B)僅指領海及鄰接區(C)係指
【評論內容】
岸際至專屬經濟海域
(一)岸際執法區域:
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 500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與近海沙洲。
(二)領海:
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 12浬間之海域。
(三)鄰接區:
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4浬間之海域。
(四)專屬經濟海域:
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00浬間之海域。
【評論主題】1 依據國家安全法,本國人某乙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強行進入海岸管制區,下列何者正確?(A)未遂犯處罰 (B)處以 6 月以上有期徒刑(C)處以行政罰 (D)處以刑事罰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罰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行政罰有:1. 罰鍰 2. 沒入 3. 限制、禁止行為 5. 剝奪、消滅資格 6. 影響名譽 7. 警告依據刑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刑事罰有:主刑部分 1. 死刑 2. 無期徒刑 3. 有期徒刑 (至多 20 年) 4. 拘役 (至多 120 日) 5. 罰金;從刑部分 6. 褫奪公權 7. 沒收 8. 追徵、追繳或抵償行政罰只需行政機關依法裁處即可,不必經過法院;刑事罰的要件便是一定需經法院判決才能處罰,這是最重要的特性。
【評論主題】8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下列何者正確?(A)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後,且無其他手段可制止時,經艦(艇)長之合理判斷,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B)為維護執法正當性,即便情況急迫,巡防機關人員應依規定
【評論內容】B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1 X公司與Y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持有Y公司百分之九十一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而X公司章程中規定「本公司如與Y公司合併,須事先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假使X公司現擬與Y公司進行吸
【評論內容】
(A)第 316-2 條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B)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nnnn
(C)第 316-2 條第五項 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64 下列何者非目前國際法所承認的合法領土取得方法?(A)兼併(annexation) (B)先占(occupation)(C)時效取得(prescription) (D)割讓(cession)
【評論內容】補習班答案: 國際法仍舊承認國家有戰爭權時,國家可以戰爭作為推行政策之工具,其可以征服另一個國家,宣告將期兼併。惟 1928 年《巴黎非戰公約》禁止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之工具;1947 年聯合國大會決議,確認了紐倫堡戰犯審判所遵循的原則,其中有破壞和平罪;1975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之「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中,特別規定使用威脅或武力取得之領土不得承認為合法;1974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53 條規定:「條約係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因此,兼併不再是國家合法取得領土的方法。
【評論主題】56 關於上訴第三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二審法院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言詞辯論,惟書記官於言詞辯論筆錄載明出席之法官為乙、丙、丁,而判決書則由甲、乙、丙三位法官簽名。當事人
【評論內容】
第 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第 32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第 449 條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第 452 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評論主題】54 關於判決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甲訴請乙給付借款事件第一審判決之一部,經合法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B)經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程式致被駁回者,仍於上訴期間屆
【評論內容】
民訴第 398 條
n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n定。
n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評論主題】50 在 A 上市公司公告申報其所編製之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的財務報告中,若 A 公司董事長甲沒有故意過失,副董事長乙故意違法,財務經理丙過失比例為 50%,在該財務報告簽名的公司會計人員丁過失比例為
【評論內容】
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第 3 項,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第五項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120萬乘以15%=18萬
【評論主題】51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為取得乙公司之經營權,擬於 50 日內取得乙上市公司之股份(下稱乙股),數量為乙公司已發行股份 30%,甲公司並召開董事會討論此議案。基於此事實,判斷下列各董事之發言內
【評論內容】第 43-1 條 第三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評論主題】45 A 上市公司董事甲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買進 A 公司股票 10,000 股,每股價格新臺幣 11 元;又於同年 4 月 30 日賣出 A 公司股票 30,000 股,每股價格新臺幣
【評論內容】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獲得利益,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
(20-11)×10000=90,000 元
(20-15)×20000=100,000 元n 100,000+90,000=190,000 元n
【評論主題】51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為取得乙公司之經營權,擬於 50 日內取得乙上市公司之股份(下稱乙股),數量為乙公司已發行股份 30%,甲公司並召開董事會討論此議案。基於此事實,判斷下列各董事之發言內
【評論內容】第 43-1 條 第三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評論主題】50 在 A 上市公司公告申報其所編製之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的財務報告中,若 A 公司董事長甲沒有故意過失,副董事長乙故意違法,財務經理丙過失比例為 50%,在該財務報告簽名的公司會計人員丁過失比例為
【評論內容】
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第 3 項,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第五項 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之人,除發行人外,因其過失致第一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120萬乘以15%=18萬
【評論主題】56 關於上訴第三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二審法院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言詞辯論,惟書記官於言詞辯論筆錄載明出席之法官為乙、丙、丁,而判決書則由甲、乙、丙三位法官簽名。當事人
【評論內容】
第 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第 32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第 449 條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第 452 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評論主題】54 關於判決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甲訴請乙給付借款事件第一審判決之一部,經合法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B)經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程式致被駁回者,仍於上訴期間屆
【評論內容】
民訴第 398 條
n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n定。
n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評論主題】55 有關假扣押執行程序中應行提存價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假扣押之動產有價格減少之虞,執行法院依職權拍賣所得之價金,應提存之(B)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假扣押,命第三人交
【評論內容】
選項A正確,強執&134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慮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選項B錯誤,強執第 115-2 條 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非執行法院
選項C正確,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中之財產,如經政府機關依法強制採購或徵收者,執行法院應將價金或補償金提存之.
nnnnnn
選項D正確,強執&133 因執行假扣押金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
【評論主題】6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所訂定之協調聯繫辦法,係由下列何種方式訂定之?(A)由行政院訂定之 (B)由海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 (C)由海巡機關訂定後,交付執行 (D)由各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巡防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關於協助執行事項,並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會同處理。
【評論主題】5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後之「關務監」人員,視同為下列何種刑事訴訟法上之人員?(A)第 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 (B)第 230 條之司法警察官 (C)第 231 條之司法警察 (D)
【評論內容】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
【評論主題】19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中尉人員,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後,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下列何人員?(A)第 229 條司法警察官 (B)第 230 條司法警察官 (C)第 231
【評論內容】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前項以外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評論主題】32 甲為匯票發票人,乙、丙、丁則先後依序簽名背書於匯票上,而此匯票業已經過付款人為簽名承兌。當此匯票持票人於票據到期請求付款被拒時,分別有 A、B 兩人請求對此匯票參加付款。A 係為乙,而 B 雖明
【評論內容】
票據法 第 80 條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第 78 條第二項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B故意為丙參加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丙、丁)
【評論主題】27 甲簽發一張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以乙為受款人,但是註明以乙在到期日仍在臺灣工作為付款條件,其後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執票人只要能證明乙在到期日時仍在臺灣
【評論內容】
票據法11第一項前段n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nn
第 2 條 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因欠缺紀載事項之一,乙需證明仍符合支付條件
【評論主題】8 以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的規定,何者錯誤?(A)公司募集公司債,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B)倘公司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情事,仍在繼續中,不得發行
【評論內容】
A公司法第 248 條第 1 項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下列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
B公司法第 248 條第 2 項前段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
C公司法第 246 條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D 公司法第 255 條第二項前項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有查核及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
權。
【評論主題】41 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限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就該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縱有不服,亦不得提起抗告(B)抗告人欲撤回其抗告,應獲得相對人之同意(
【評論內容】
A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B第 264 條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C第 466-1 條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第 466-2 條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D第 444-1 條第一項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第四項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評論主題】45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第一審全部敗訴之當事人上訴後撤回上訴,無須得被上訴人同意(B)本訴原告撤回起訴後,反訴原告之反訴失其效力;上訴人撤回上訴後,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失其效力(C)第一審法院
【評論內容】
A第 439 條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B第263 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C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D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評論主題】42 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數請求權處於競合情形,法院無須排列審理之順序(B)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上主張多數實體法上請求權,而此多
【評論內容】
A B預備合併意義:一、原告將不兩立的請求並列二、複數聲明(排列審理順序) 失位有理由:備位無庸審理。 反之亦同
C處分權主義不告不理。
D第 248 條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3 非屬公營事業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為 500 萬股,實際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經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00 萬股,保留 5 萬股由公司員工承購,除言明員工新股認購
【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 266 條第二項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n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nB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nC公司法第 267 條第 4 項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nD公司法第 267 條第 6 項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n
【評論主題】27 甲簽發一張面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之匯票,以乙為受款人,但是註明以乙在到期日仍在臺灣工作為付款條件,其後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與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執票人只要能證明乙在到期日時仍在臺灣
【評論內容】
票據法11第一項前段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第 2 條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評論主題】2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所設置之單位,下列何者錯誤?(A)巡防組 (B)海務組 (C)船務組 (D)通資組
【評論內容】巡防組海務組船務組後勤組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心人員研習中心偵防查緝隊直屬船隊
【評論主題】2371對於一定之犯罪行為,判令犯罪者繳納一定金錢之刑罰為下列何者?(A)罰鍰 (B)罰金 (C)罰款 (D)罰錢
【評論內容】從何看出…
【評論主題】29 甲簽發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無記名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乙記名背書轉讓丙,丙空白背書轉讓丁,丁交付戊,戊記名背書轉讓己,己交付庚,試問:背書有無連續?(A)背書連續(B)背書不連續,丙空白背書
【評論內容】票據法 第 37 條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評論主題】61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 2008 年 6 月 1 日開車撞傷甲,受傷嚴重,迄今仍在
【評論內容】第244條(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評論主題】9 實收股本新臺幣 1000 萬元之 A 有限公司,其章程未就轉投資總額有特別規定,該公司以往亦未曾有轉投資行為。A 有限公司擬投資新臺幣 300 萬元,取得其上游廠商 B 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 4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 13 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評論主題】24 於美國申請設立之 A 海事公司於澎湖附近我國領海範圍內進行考古打撈,A 公司受有美國政府之研究經費補助,該公司打撈所獲之歷史文物屬於誰所有?(A)美國 (B)中華民國(C) A 公司 (D)中華
【評論內容】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關法令加以處置。
【評論主題】18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2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海岸管制區之劃定機關?(A)國防部 (B)地方政府 (C)內政部 (D)海岸巡防機關
【評論內容】海岸巡防法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海域: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 三、海岸:指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 四、海岸管制區:指由國防部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地區。
【評論主題】8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下列何者正確?(A)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後,且無其他手段可制止時,經艦(艇)長之合理判斷,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B)為維護執法正當性,即便情況急迫,巡防機關人員應依規定
【評論內容】B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2 條之我國海域所指之範圍,下列何者正確?(A)包含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B)僅指領海及鄰接區(C)係指
【評論內容】
岸際至專屬經濟海域
(一)岸際執法區域:
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 500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與近海沙洲。
(二)領海:
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 12浬間之海域。
(三)鄰接區:
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4浬間之海域。
(四)專屬經濟海域:
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 200浬間之海域。
【評論主題】1 依據國家安全法,本國人某乙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強行進入海岸管制區,下列何者正確?(A)未遂犯處罰 (B)處以 6 月以上有期徒刑(C)處以行政罰 (D)處以刑事罰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罰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行政罰有:1. 罰鍰 2. 沒入 3. 限制、禁止行為 5. 剝奪、消滅資格 6. 影響名譽 7. 警告依據刑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刑事罰有:主刑部分 1. 死刑 2. 無期徒刑 3. 有期徒刑 (至多 20 年) 4. 拘役 (至多 120 日) 5. 罰金;從刑部分 6. 褫奪公權 7. 沒收 8. 追徵、追繳或抵償行政罰只需行政機關依法裁處即可,不必經過法院;刑事罰的要件便是一定需經法院判決才能處罰,這是最重要的特性。
【評論主題】11 X公司與Y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持有Y公司百分之九十一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而X公司章程中規定「本公司如與Y公司合併,須事先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假使X公司現擬與Y公司進行吸
【評論內容】
(A)第 316-2 條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B)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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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 316-2 條第五項 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64 下列何者非目前國際法所承認的合法領土取得方法?(A)兼併(annexation) (B)先占(occupation)(C)時效取得(prescription) (D)割讓(cession)
【評論內容】補習班答案: 國際法仍舊承認國家有戰爭權時,國家可以戰爭作為推行政策之工具,其可以征服另一個國家,宣告將期兼併。惟 1928 年《巴黎非戰公約》禁止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之工具;1947 年聯合國大會決議,確認了紐倫堡戰犯審判所遵循的原則,其中有破壞和平罪;1975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之「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中,特別規定使用威脅或武力取得之領土不得承認為合法;1974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53 條規定:「條約係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因此,兼併不再是國家合法取得領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