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X公司與Y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持有Y公司百分之九十一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而X公司章程中規定「本公司如與Y公司合併,須事先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假使X公司現擬與Y公司進行吸收合併,即以X公司為存續公司,Y公司為消滅公司。試問:在現行公司法上,下列何者正確?
(A)因公司法規定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其合併僅須經過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故題目中X公司之章程規定係違反公司法規定而無效
(B)無論是X公司或Y公司之股東,如反對X公司與Y公司合併案者,公司法均賦予反對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C)Y公司之股東如反對X公司與Y公司之合併案,則應向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即X公司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D)有關X公司合併對價之選項上,雖然現行公司法僅限於X公司之股份,但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已不限於X公司之股份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56894
統計:A(84),B(104),C(217),D(17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股東會、公司發起人與訂立章程、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

用户評論

【用戶】Shing 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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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Allen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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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試解本題,有錯請不吝指教:(A)因公司法規定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其合併僅須經過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故題目中X公司之章程規定係違反公司法規定而無效 →錯誤公司法316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但公司法316之2條簡易合併(超過90%以上持股之合併),得不依316條規定,僅以雙方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但公司法雖如此規定,卻沒有禁止簡易合併時,章程規定仍須先踐行股東會特別決議(只是得不適用316條特別決議),故A選項認此違反公司法,錯誤。(B)無論是X公司或Y公司之股東,如反對X公司與Y公司合併案者,公司法均賦予反對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錯誤公司法316之2條規定,從屬公司股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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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第 316-2 條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B)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nnnn(C)第 316-2 條第五項 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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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第 316-2 條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B)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nnnn(C)第 316-2 條第五項 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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