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第27 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xxxx4567889】評論
看了法條,還是不會選阿@@...
【羅腮幫】評論
A為什麼錯??
【Sasa】評論
我也有疑問,A為什麼錯?
【莊英楷】評論
A不知道為什麼錯 但是B一定對只能選B
【Mo Tzu Hsuan】評論
27條第1項是法人自行當選董事或監察人,故僅當選一席,只能指派1個自然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