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小柏】評論
海商法第69條 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 好奇怪~那要找誰賠?公司嗎?
【Fred Wo】評論
B.非指定明載於載貨證券貨物之損失,貨櫃(裝載貨品之外包裝)凹陷
【97141346】評論
我的理解是如此(有錯請不吝指教):海商法第69條,是規定船長、海員等於航行或管理船舶有過失情況,然海上危險不易預測且不易防免,此等情況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難以料及,故不用負責。唯船長、海員等於航行或管理船舶因故意造成貨物毀損情形,因等同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甚或適航性、適載性的違反,此時才認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有賠償責任。所以,本題的情況,就看托運人是否有就托運貨物有海上保險;否則,可能就要自行吸收損失‧‧‧
【demongreg914】評論
本題為船舶管理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