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0.X 起訴請求 Y 給付買賣價金 5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 X 就 300 萬元之請求給付有理由,其餘之訴駁回。針對此判決,Y 就命其給付 200 萬元之部分提起上訴,X 於上訴期間內則未聲明

【評論內容】「經 X 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更二審是二審法院不是三審,本題是93年第3次決議,認為460條但書未禁止擴張上訴,故G3發回或發交後仍得為之。

【評論主題】20.X 起訴請求 Y 給付買賣價金 5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 X 就 300 萬元之請求給付有理由,其餘之訴駁回。針對此判決,Y 就命其給付 200 萬元之部分提起上訴,X 於上訴期間內則未聲明

【評論內容】「經 X 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更二審是二審法院不是三審,本題是93年第3次決議,認為460條但書未禁止擴張上訴,故G3發回或發交後仍得為之。

【評論主題】25 有關結婚之同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B)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C)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應得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D)未成年之婦女已結

【評論內容】(A):984但書。(D):981之目的非為補充行為能力之不足,而係保護未成年人年輕識淺思慮不周,故即便已曾因結婚取得完全行為能力,離婚後成年前結婚,仍有981之適用。

【評論主題】60 妻甲對夫乙起訴,主張乙跟訴外人丙女通姦之事由,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聲明第二項為: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丁由甲監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請求裁判離婚訴訟,因法院必須以形成判決為之,

【評論內容】A:1052之1明文承認離婚可以例外成立形成之訴訴訟上調解及和解。B:家41vi分別適用原應適用之程序法理。C:家44i,均適用上訴程序以簡便救濟程序。D:家58僅在撤銷、無效、不存在之訴否認「消滅婚姻事實或原因之自認」,尚不及於離婚訴訟。

【評論主題】13 甲將 A 屋出售於乙之後,又將該屋出售於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際,甲對乙所負之責任,乃:(A)嗣後不能,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B)嗣後不能,乙僅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C)自始不能

【評論內容】一物二賣效果三選一:a民法226損賠請求權,給付已為不能,僅得請賠而不能請求繼續履行;嗣後不能之契約仍為有效,故為履行利益,包含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b民法256契約解除權。c類推適用民法255ii代償請求權。

【評論主題】53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住居臺北、乙住居屏東。100 年

【評論內容】與有過失,法院不得職權調查證據,但得依兩造所調查證據依其心證職權減免一方責任。(繞口令喔…)

【評論主題】41 關於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限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就該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縱有不服,亦不得提起抗告(B)抗告人欲撤回其抗告,應獲得相對人之同意(

【評論內容】再抗告依495之1ii準用第三審程序,而有471上訴理由強制提出主義之適用,原則上應依495之1ii準用471i後段,逕予駁回;但實務上依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意旨,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於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自不得以其未於第 471 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亦即,律師強制代理制之立法目的應優先於上訴理由強制提出主義而受考量,故題示情形,台灣高等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方為適法。樓上說的是「抗告」而不是「再抗告」。

【評論主題】28 下列何者為監護人改定之事由?(A)監護人死亡 (B)監護人經法院許可辭任(C)監護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D)監護人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評論內容】監護人撤換1106:死亡,經許可辭任,1096不得為監護人者(未成年,監輔宣,破產,失蹤)。改定1106之1:事實足認不符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或顯不適任,依聲請改定。

【評論主題】16 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A)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B)契約解除不問是法定解除權,或是約定解除權,其效果均適用民法第 259 條回復原狀之規定(C)約定解除權是當事人約定保留解

【評論內容】解除權取得原因有二:約定及法定,約定除有特約外不適用259回復原狀;法定則存在於債務不履行責任,如給付不能256,遲疑254、255,不完全給付準用之,為單獨行為、形成權,有259之適用。

【評論主題】15 下列有關買賣物之瑕疵價金減少請求權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於買受人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而發現瑕疵即為通知後,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B)減少價金顯失公平者,買受人不得為之(C)前述 6 個月為無

【評論內容】87台上2872決: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請求減少價金,實係主張減少價金,不以出賣人承諾為必要,與同條項規定解除契約之性質,同屬形成權,該條項於二者所規定之六個月行使期間,皆為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茍買受 人於該六個月內曾為減少價金之主張,其後所生之效果權利,則可於普通時效期間內繼續存在。

【評論主題】2 甲未經鄰人乙之同意,擅自在乙之 A 地上興建 B 屋及種植 C 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B 屋及 C 樹均屬甲所有 (B)B 屋及 C 樹均屬乙所有(C)B 屋屬甲所有,C 樹屬乙所有 (D

【評論內容】民法66條: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2項「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B屋用1項,係獨立之物,由起造人原始取得;C樹用2項,屬於土地構成部分,由地主所有。

【評論主題】58 下列何種情形之律師拓展業務,不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A)甲律師乃由 A 地方法院法官轉任,在其事務所招牌上標榜「司法官訓練所某期第一名結業,曾任臺北、桃園法院法官兼庭長」字樣(B)乙律師之

【評論內容】全聯會認為C違反律師倫理第十二條 律師不得以誇大不實之宣傳支付介紹人報酬、聘雇業務人員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雖然公平會認為這樣違反公平法,可是行政訴訟打輸全聯會,幫QQ

【評論主題】69 下列那些確認訴訟,對於其他種類訴訟而言,不具備補充性?(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與撤銷該行政處分訴訟(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C)確認建地公共地役關係不存在訴訟與請求核發於

【評論內容】補充性原則不適用「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是因法院一旦確認該處分為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無效之情形,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無效而有實益。準此,AE正確。至於D,與確認處分違法之訴有補充關係的是撤銷訴訟,損害賠償訴訟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D也沒有補充關係。

【評論主題】48 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法官法所定法官懲戒措施?(A)記過 (B)撤職 (C)轉任 (D)罰款

【評論內容】法官法50條(檢察官依同法89條準用之):法官之懲戒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五、申誡。   依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   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其中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並不得回任法官職務。   申誡,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34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重傷未遂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依檢察官所提之積極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甲行為時具有重傷被害人之犯意,故僅構成普通傷害罪。惟該案件並未經被害人提出合法告訴,法院遂引用刑事訴訟

【評論內容】補行告訴:實務認為,以告乃罪起訴可以補行告訴;以非告乃罪起訴後審理變更為告乃罪,必須要補行也允許補行告訴;以告乃罪起訴但欠缺告訴後審理認為係非告乃罪,就結果而言訴訟條件無欠缺則毋庸補行告訴。補正時間點:G2辯結前。

【評論主題】23 甲冒稱 A 之代理人,擅自以 A 之名義與 B 簽訂買賣契約,並同時在 A 的姓名旁簽署自己之姓名及加註一個「代」字。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A)偽造私文書罪 (B)僅成立偽造署押罪 (C)

【評論內容】冒用他人名義在:A純為表示人別同一性之文件上簽名,係偽造署押;B尚發生其他法律上效力者,為偽造(私)文書

【評論主題】5 關於加重結果犯成立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加重結果犯之基本行為必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並無成立加重結果犯之餘地(B)加重結果犯之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造成加重之結果,除須能

【評論內容】對於加重結果能預見卻未預見,是無認識過失,亦成立加重結果犯;對結果能預見且有預見,尚須確信其不發生,此為有認識過失,始亦成立加重結果犯

【評論主題】60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主張:乙自民國(下同)92年至 95 年間陸續透過丙向甲借款,合計金額達 100 萬元,經催告乙還款,惟乙拒絕清償,爰依借款返還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358條1項: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評論主題】23 乙向甲借款 300 萬元,由丙以自有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之,但其後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將債權讓與丁,應先得丙之同意,否則丙可以主張其擔保義務已消滅(B)丙為甲所

【評論內容】98台上1982: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為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所定。該條所謂「隨同移轉」,係屬法定移轉,無待登記即發生移轉之效力。

【評論主題】21 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冒充他人而在借據保證人部分填寫他人姓名,構成偽造文書罪(B)未經授權而填寫金融機關存款單之儲戶姓名,構成偽造署押罪(C)證明銀行代收稅款已經繳納之稅

【評論內容】70台上2480判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儲戶姓名,與填寫帳號 之用意相同,僅在識別儲戶為何人,以便郵政人員查出存戶卡片,既非表示儲戶本人 簽名之意思,則未經儲戶本人授權而填寫其姓名,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

【評論主題】20.X 起訴請求 Y 給付買賣價金 5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 X 就 300 萬元之請求給付有理由,其餘之訴駁回。針對此判決,Y 就命其給付 200 萬元之部分提起上訴,X 於上訴期間內則未聲明

【評論內容】「經 X 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更二審是二審法院不是三審,本題是93年第3次決議,認為460條但書未禁止擴張上訴,故G3發回或發交後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