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關於加重結果犯成立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之基本行為必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並無成立加重結果犯之餘地
(B)加重結果犯之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造成加重之結果,除須能預見之外,對於加重之結果尚須有預見,始對加重之結果負責
(C)加重結果犯之加重結果,須與基本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有成立加重結果犯之可能
(D)加重結果犯,以刑法對於加重之結果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能論以加重結果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0791
統計:A(46),B(152),C(16),D(9),E(0)

用户評論

【用戶】demongreg914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對於加重結果能預見卻未預見,是無認識過失,亦成立加重結果犯;對結果能預見且有預見,尚須確信其不發生,此為有認識過失,始亦成立加重結果犯

【用戶】2014505(考完試放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基本行為必須為故意犯,加重行為為過失就成立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