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ongreg914】評論
民法66條: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2項「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B屋用1項,係獨立之物,由起造人原始取得;C樹用2項,屬於土地構成部分,由地主所有。
【hatefrozen432】評論
請問法條是哪一條
【盧妍蓁】評論
乙可向甲請求拆除B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