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住臺中市)向乙銀行臺中分行貸款新臺幣 50 萬元,兩造簽立借貸契約書一紙,依乙銀行提供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該契約涉訟,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因甲有部分貸款未清償,乙銀行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返還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甲係自然人。受訴法院如認該合意管轄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可認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B)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甲係有限公司。如受訴法院認兩造間管轄合意係約定僅得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時,縱使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亦應認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不得逕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C)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甲係自然人。受訴法院應認不適用合意管轄約定,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D)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甲係有限公司。縱受訴法院認該合意管轄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亦應認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不得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132812
統計:A(17),B(26),C(25),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by090406

【年級】

【評論內容】民訴28地2項得聲請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用戶】demongreg914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CD:436之9。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 436-9 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第 28 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