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有一筆土地,授權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丙有意購買一筆土地,亦授權乙以丙之名義買受。乙乃代理甲、丙兩人訂立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該土地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原則無效,但經甲、丙承認後例外有效
(D)效力未定,經甲、丙承認後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6799
統計:A(305),B(185),C(277),D(645),E(0)

用户評論

【用戶】Ashley T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一○六條規定:「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本條旨在規範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自己代理指代理人為本人與自己的法律行為,例如代理人將自己房屋出租於本人。雙方代理,指既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與本人的法律行為,例如甲為乙丙二人的代理人,而以乙、丙的名義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法律所以禁止此類代理,旨在避免利益衝突。違反時,其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得本人承認始生效力。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由國營事業◆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移到 公職◆民法(包含地特,專技,銀行)

【用戶】demongreg914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這題是102年司法官一試民法第四題。

【用戶】郭宜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106條為規定原則禁止,違反本條規定時,代理行為並非當然無效,應屬效力未定之無權代理行為。依民法170條第1項: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