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何者經大法官解釋違反明確性原則?
(A)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所稱「猥褻」之要件
(B)學校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教師,依教師法予以解聘
(C)集會遊行法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集會
(D)檢肅流氓條例以「敲詐勒索、強迫買賣」作為認定流氓之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5682
統計:A(165),B(509),C(968),D(632),E(0)

用户評論

【用戶】Ashle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 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 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 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 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 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 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 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將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要件。且教育...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 釋636檢肅流氓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為之規定,同條第四款關於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之規定,第六條第一項關於情節重大之規定,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第二條第三款關於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之規定,雖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惟其適用範圍,仍有未盡明確之處,相關機關應斟酌社會生活型態之變遷等因素檢討修正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謝謝樓上,原來#636不是整個條例都違反明確性。檢肅流氓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為之規定,同條第四款關於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之規定,第六條第一項關於情節重大之規定,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釋字第 617 號)。(B)「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其涵義於個案中尚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亦可藉由其養成教育及有關教師行為標準之各種法律、規約,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將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要件。且教育實務上已累積許多案例,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可供教師認知上之參考,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