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3731
統計:A(6734),B(630),C(1263),D(942),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用戶】Kai Ming Ts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些考數字的很容易搞混,要背熟

【用戶】Wendy2291472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