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lensue】評論
第三十四條 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g4010017】評論
存證信函保持是 "次久的" 3 年 ( Cf 郵件補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交寄日起 算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三十四條 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