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多久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如已超過期限未兌領,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何人領回?
(A) 2 年、通知受款人
(B) 3 年、通知受款人
(C) 2 年、通知匯款人
(D) 3 年、通知匯款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1277
統計:A(303),B(571),C(1490),D(8962),E(0)
用户評論
【用戶】Taickbin Ch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郵政匯票過期(三年)未領,應通知匯款人領回。(過期:匯款人) 2.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二者均可)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
【用戶】ew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郵件補償請求權是六個月"補償金"請求權五年
【用戶】喵喵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存證信函存3年郵件補償請求權六個月郵件補償金5年
【用戶】Wendy2291472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22條(郵政匯票兌領時效)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第23條(郵政匯票預期未兌領之處置)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