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kbin Chi】評論
1.郵政匯票過期(三年)未領,應通知匯款人領回。(過期:匯款人) 2.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二者均可)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
【ew】評論
郵件補償請求權是六個月"補償金"請求權五年
【喵喵e】評論
存證信函存3年郵件補償請求權六個月郵件補償金5年
【Wendy22914729】評論
第22條(郵政匯票兌領時效)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第23條(郵政匯票預期未兌領之處置)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