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喬治小肥肥貓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法第16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用戶】joyce8751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可不可以口語化一點?不要用法條解釋,這樣還是會選錯...選B 自保險契約訂立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日不逾二年 的原因是不是因為,還沒滿兩年,所以有;解約權?滿二年就不能解約了吧?
【用戶】wivian301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 本身就是法條的擷取~無懸念!而(D)選項是與法條中的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相牴觸!!!! 此句~"自知有解除原因後"真正意思的延伸是 在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 並沒有限定幾年內不能解除歐~舉例說 就算保險人在立約當下不知有解除原因~而是契約成立了第5第6年才知道有解除原因~只要這幾年間未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知道的當下算起一個月內 都可以解除的!此題我也做錯2次~~~ 研究好久 才找到癥結點~~大約有很多人也一樣是卡在...BD語意差不多~會選不出來.... 以上是參考"林敏玄"老師的郵政三法大意 希望有幫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