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某國中生甲今年 13 歲,於郵局交寄限時掛號郵件,並取得執據,依郵政法規定,請問甲所為行為之效力為何?
(A)應依民法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
(B)依契約自由原則得個別約定
(C)推定有行為能力
(D)視為有行為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4069
統計:A(156),B(113),C(253),D(8811),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名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

【用戶】喬治小肥肥貓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物」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用戶】Di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