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郵件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自郵件投遞之日起逾六個月
(B)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三個月
(C)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
(D)自知悉郵件遺失之日起逾三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1455
統計:A(744),B(1252),C(10903),D(705),E(0)

用户評論

【用戶】g4010017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郵件補償請求權:交寄日起6個月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即視同已"求補償"論

【用戶】Wendy2291472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三十五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中華郵政補償後,找到郵件→收到通知日起,3個月內反還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日起,6個月不行駛而消滅受領補償金→自收到通知日起,5年不行駛而消滅

【用戶】g4010017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郵件補償請求權:交寄日起6個月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即視同已"求補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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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三十五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中華郵政補償後,找到郵件→收到通知日起,3個月內反還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日起,6個月不行駛而消滅受領補償金→自收到通知日起,5年不行駛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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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郵件補償請求權:交寄日起6個月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即視同已"求補償"論

【用戶】Wendy2291472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三十五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中華郵政補償後,找到郵件→收到通知日起,3個月內反還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日起,6個月不行駛而消滅受領補償金→自收到通知日起,5年不行駛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