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ndy2291472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三十五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中華郵政補償後,找到郵件→收到通知日起,3個月內反還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日起,6個月不行駛而消滅受領補償金→自收到通知日起,5年不行駛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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