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1111109】評論
(A)依民法第999-1條之規定於「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故錯在「限於裁判離婚者始有之」。(C)依民法第1057條之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錯在「限於無過 失之一方對於有過失之他方為之」。(D)參(A)、(C)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何謂婚姻之撤銷請說明婚姻撤銷之原因及其效力?【97書記官】(一)婚姻撤銷之原因:民法對於婚姻撤銷的原因,係採列舉主義,亦即需限於下列事由,始得向法院聲請撤銷。1 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依民法989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2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按民法第990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1條規定者,(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結婚者,不得請求撤銷。3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民法第991條規...
【盧妍蓁】評論
補充考題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A)不溯及既往 (B)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改=贍養費 (C)夫妻財產取回準用離婚之規定D)請求贍養費準用離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