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u1111109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依民法第999-1條之規定於「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故錯在「限於裁判離婚者始有之」。(C)依民法第1057條之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錯在「限於無過 失之一方對於有過失之他方為之」。(D)參(A)、(C)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何謂婚姻之撤銷請說明婚姻撤銷之原因及其效力?【97書記官】(一)婚姻撤銷之原因:民法對於婚姻撤銷的原因,係採列舉主義,亦即需限於下列事由,始得向法院聲請撤銷。1 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依民法989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2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按民法第990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1條規定者,(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結婚者,不得請求撤銷。3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民法第991條規...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988條(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婚姻不具法定要式、與禁婚親結婚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近親結婚-螃蟹6收4旁6旁姻5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重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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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何謂婚姻之撤銷請說明婚姻撤銷之原因及其效力?【97書記官】(一)婚姻撤銷之原因:民法對於婚姻撤銷的原因,係採列舉主義,亦即需限於下列事由,始得向法院聲請撤銷。1 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依民法989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2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按民法第990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1條規定者,(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結婚者,不得請求撤銷。3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民法第991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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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988條(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婚姻不具法定要式、與禁婚親結婚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近親結婚-螃蟹6收4旁6旁姻5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重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結婚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考題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A)不溯及既往 (B)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改=贍養費 (C)夫妻財產取回準用離婚之規定D)請求贍養費準用離婚之規定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何謂婚姻之撤銷請說明婚姻撤銷之原因及其效力?【97書記官】(一)婚姻撤銷之原因:民法對於婚姻撤銷的原因,係採列舉主義,亦即需限於下列事由,始得向法院聲請撤銷。1 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依民法989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2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按民法第990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1條規定者,(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結婚者,不得請求撤銷。3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民法第991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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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988條(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婚姻不具法定要式、與禁婚親結婚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近親結婚-螃蟹6收4旁6旁姻5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重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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